最高法判例分析:罚息和复利是否属于逾期违约金?
一、引言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罚息和复利的法律性质一直备受争议。罚息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一定比例计算的利息;而复利则是指利息上再计算利息的计算方式。这两种利息计算方式在合同中通常被用来弥补贷款人的资金损失和惩罚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然而,罚息和复利是否属于逾期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将通过最高法的一则判例,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判例概述
案例名称:贵州勇云锋矿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锡安氧化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410号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勇云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云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锡安氧化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安公司”)
原审被告:粟云锋、刘凤兰、朱传勇、谢红
案件涉及的主要事实是,勇云锋公司与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商贸城支行(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西南商贸城支行”)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35亿元。合同中对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后该笔债权转让给了锡安公司。因勇云锋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锡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勇云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争议焦点:
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是否正确?
罚息和复利是否属于逾期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
1. 罚息和复利的计算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勇云锋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应按照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复利则是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计算利息。
在本案中,勇云锋公司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复利数额错误,且锡安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无权计收复利。具体来说,勇云锋公司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到期前复利的起算点应从利息逾期归还之日起计算,而原审判决未分清复利起算点即确定复利数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此外,勇云锋公司还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收取复利是金融机构享有的专有权利,锡安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无权继承和享有计收复利的权利。
然而,被上诉人锡安公司答辩称,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勇云锋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此外,锡安公司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借款合同》约定了复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将收取复利定性为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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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详细审查,并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复利数额正确,且锡安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继承和享有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计收复利的权利。
2. 罚息和复利是否属于逾期违约金
在本案中,另一个争议焦点是罚息和复利是否属于逾期违约金。勇云锋公司认为,罚息和复利实质上是逾期违约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不能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且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然而,锡安公司则持相反观点。锡安公司认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罚息和复利与逾期违约金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罚息和复利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剖析。法院认为,罚息和复利在合同中通常被用来弥补贷款人的资金损失和惩罚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其性质更接近于逾期利息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罚息和复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惩罚性,但它们的计算方式和目的与逾期违约金有所不同。逾期违约金通常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用于补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或惩罚违约方的行为;而罚息和复利则是根据逾期时间和逾期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计算的利息,其计算方式和目的更加明确和具体。
此外,法院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中的罚息和复利。因为罚息和复利并非逾期违约金的一种形式,而是逾期利息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在计算罚息和复利时,不需要考虑逾期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四、相关法律条文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五、结论
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罚息和复利在合同中通常被用来弥补贷款人的资金损失和惩罚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其性质更接近于逾期利息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罚息和复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惩罚性,但它们的计算方式和目的与逾期违约金有所不同。
在计算罚息和复利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罚息通常是在合同载明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计算的利息,而复利则是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计算利息。在计算罚息和复利时,不需要考虑逾期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应合法合理,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计算罚息和复利时,应确保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避免过高的利息负担对借款人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综上所述,罚息和复利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属于逾期违约金,而是逾期利息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计算罚息和复利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转自 每天学一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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