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国家宣战权,有何用处,如果不宣而战会怎样?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国家为重新瓜分殖民地、争夺世界霸权,大规模扩军备战并加紧纠集军事同盟。原本对战争、对扩张最积极的沙皇俄国,竟然突然“回主转意”,邀欧、亚及北美等独立国家在海牙举行了一个世界和平会议,这就是日后达成一系列协约的海牙会议。

    于是,一众世界列强在海牙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其中在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会议上,达成了《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即1907年海牙第3公约)顺便说句,中国也是其中谛约国之一。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这就是所谓的国家宣战权利。

    国家宣战权指的是一国对另一国展开战争状态的宣告或警告,其目的是将交战状态公之于众,不宣而战不仅将面临国际社会谴责,甚至引来制裁,更有甚者会将中立国家推向敌方阵营。据1907年海牙第三公约规定,确认正式开战前必须有事先明确的宣战通告,并通知各中立国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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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战权的规定,其实是人类在战争难以避免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战争而维护和平所规定出来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规定宣战其实也是为了避战。对于本国来讲,法律上对宣战权的具体规定,可以避免因为本国领导人失去理智,而使本国投入战争。对于拟交战对象国来讲,由于宣战规则的存在,在对方只是发出动武威胁但非正式宣战时,也能够避免误判。

    但通常情况下出于战争的突然性,不宣而战成为策略之一,比如日本1904年偷袭沙俄、1941年偷袭美国,都实现未进行宣战通告而采取的偷袭行动。其事实结果是,作为失败一方的日本被胜利方美国剥夺了自主的国防权,并且为世界各国留下了不良的印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